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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沈伟林与孙兴华、张翰文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83号申请保全人沈伟林,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孙兴华,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张翰文,女,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林诉被告孙兴华、张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沈伟林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沈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孙兴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6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