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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小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霞,刘小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82-1号申请执行人周俊霞,女,汉族,1977年5月15日生,住新蔡县李桥镇周庄村委周庄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70515XXXX被执行人刘小里,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住陈店镇刘小庄村委刘小庄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0101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俊霞与被执行人刘小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里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砖店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小里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砖店信用社(6230591508004938863001)存款9285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怀林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