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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凤霞与王晓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霞,王晓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530号原告:赵凤霞,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晓丽,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赵凤霞诉被告王晓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凤霞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凤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敬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