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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光芒服装店、梅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光芒服装店,梅刚,阳卫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光芒服装店,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C区15栋16号。经营者章光芒,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生,江西南昌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委托代理人邹加柳,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刚,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阳卫琴,女,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系被执行人梅刚配偶。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梅刚、阳卫琴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光芒服装店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刚、阳卫琴存款2119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