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更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耿孝磊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孝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1703号罪犯耿孝磊,男,1984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孝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汴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7月11日余罪加刑十三年,合并执行十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0701.31元/6人;曾被减刑2次,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2017年05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耿孝磊于2007年12月29日下午2时许,耿孝磊伙同徐建超等人经预谋后,由徐建超等人到银行内踩点,当被害人闫某取款后,徐建超、耿孝磊等人尾随闫某到医院前街,使用暴力将闫某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23000余元及400余美元。罪犯耿孝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评审次数):5/5。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耿孝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孝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04月12日起至2023年0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