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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江涛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涛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江涛(绰号熊猫、小猫),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现住甘肃省宁县。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4月18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0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王忠成,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江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二朝、李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江涛及其辩护人王忠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江涛持梁某身份证号为44×××43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城中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65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4的银行卡。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银白色“苹果”手机、绿色“诺基亚”手机各一部;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照片、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扣押涉案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张某、官某、凌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江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本罪属漏罪,无犯罪前科等,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涉案手机二部,应予没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江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涉案银白色“苹果”手机、绿色“诺基亚”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