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274号罪犯陈国贤,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汕中法审监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国贤再审判决改变原判决,向本院报请重新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月20日,共获嘉奖22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1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汕中法审监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鉴于罪犯陈国贤的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重新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各方面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群审判员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