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甘强雨与何铠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强雨,何铠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338号原告:甘强雨,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何铠邑,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原告甘强雨与被告何铠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甘强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强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强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甘强雨负担。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