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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甘强雨与何铠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强雨,何铠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338号原告:甘强雨,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何铠邑,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原告甘强雨与被告何铠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甘强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强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强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甘强雨负担。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