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郑州华阳塑编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郑州华阳塑编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广华,于水仙,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7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866号未来名家1号楼附6号。负责人葛慧全,行长。被申请人郑州华阳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铁炉村北。法定代表人于付喜。被申请人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0号中原商务大厦7层702室。法定代表人李小峰。被申请人张广华,男,汉族,1956年4月1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于水仙,女,汉族,1954年7月2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张欣,男,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27003.3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华阳塑编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广华、于水仙、张欣银行存款5827003.3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