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猛、刘刚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猛,刘刚,刘强,刘正,刘红正,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镇人民政府,侯锦元,嘉禾县塘村镇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嘉禾县塘村镇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抗3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猛,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原栗山煤矿股东,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刚,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原栗山煤矿股东,住湖南省嘉禾县。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原栗山煤矿股东,住湖南省嘉禾县。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正,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原栗山煤矿股东,住湖南省嘉禾县。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红正,男,1972年1月20日出��,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原栗山煤矿股东,住湖南省嘉禾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塘村镇芙蓉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镇镇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锦元,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嘉禾县塘村镇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黄普生,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组组长。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嘉禾县塘村镇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黄普保,男,193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组组长。刘猛、刘刚、刘强、刘正、刘红正与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镇���民政府、候锦元、嘉禾县塘村镇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嘉禾县塘村镇团结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5〕8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佳审 判 员 张代恩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