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朝云与谢世祥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云,谢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刘朝云,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吴国强,系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世祥,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刘朝云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该案被执行人与(2017)川0124执726号案被执行人均系谢世祥,经合议庭合议,将本案并入(2017)川0124执726号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文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