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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侯小燕与史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燕,史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85号原告:侯小燕,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甘肃省会宁县老君乡沙寨村上川社**号,身份证号码6204221981********。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顿珠,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志锋,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5401021989********。原告侯小燕与被告史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侯小燕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侯小燕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9元,由侯小燕负担。审 判 长 白 央 啦审 判 员 边巴卓玛人民陪审员 洛桑旦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