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莉、邢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王莉,邢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666号原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彭祖大道58号绿地公馆2号楼。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文汇,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莉,女,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被告:邢锋,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3元,减半收取为26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