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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与及金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金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01号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负责人:王海峰,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及金忠,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与及金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