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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永山与延吉市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山,延吉市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山,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蛟河市。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住延吉市朝阳街。申请执行人陈永山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永山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民监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灿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