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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春霞、张志原与张建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原,郭春霞,张建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37号原告张志原,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郭春霞,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建兵,男,3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张志原、郭春霞诉被告张建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志原、郭春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原、郭春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