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春霞、张志原与张建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原,郭春霞,张建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37号原告张志原,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郭春霞,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建兵,男,3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张志原、郭春霞诉被告张建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志原、郭春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原、郭春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