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荣昌与黄文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昌,黄文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民初241号原告李荣昌,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勇,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委托代理人游远昌、黄辉婷,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荣昌诉被告黄文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昌委托代理人谢路金、被告黄文勇委托代理人游远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荣昌诉称,2015年5月29日,原告在转账汇款给朋友时,因一时大意,将款项汇至被告所在的账户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5万元及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文勇辩称,首先,原告诉称“一时大意,错汇款项”的说辞不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相反,原告明知系被告账号,而为之向被告汇款,继而给付伍燕玲的事实,被告并非该起汇款行为的收益人及实际收款人。综合分析原告证据材料可知;2015年5月29日,原告曾两次转账5万元给伍燕玲,后因转账不成导致两次转账款退回,原告知悉被告与伍燕玲是情侣关系,在两次无法成功转账给伍燕玲的情况下,伍燕玲当天便提供被告的账户给原告,并让原告转账到被告的账户以便伍燕玲成功接收5万元的款项。原告打印银行流水时间是2016年6月15日,起诉时间是2017年3月8日,原告亦清楚被告工作单位为“广州市黄埔区广本路1号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亦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电话,但从未向被告主张,事发后亦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直到近两年时间才提起诉讼,明显与事实及常理不符。另外,原告明知伍燕玲系该5万元转账汇款的受益人及实际使用人外,却向被告主张返还,是基于明知伍燕玲已经自杀死亡后,无法向伍燕玲进行主张返还,只能退而求其次向被告进行主张。因此,本案5万元虽是原告转账至被告账户,但实质是原告与伍燕玲之间的经济往来纠纷,该笔转账亦被伍燕玲所使用,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需承担返还责任。其次,原告应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记录证实转账的事实,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告系“无法律上的原因”导致被转账的事实,对此原告应承提举证不能的后果。再次,被告与伍燕玲是情侣关系,在原告两次向伍燕玲转账不成的情况下,伍燕玲使用被告的银行卡用于转账,具备合理性和符合逻辑,更能印证原告是对伍燕玲转账的变通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仅凭借其转账凭证无法证明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受益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原告所称事实与理由严重与本案事实相悖,与常理不符,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伍燕玲是朋友关系;被告黄文勇与伍燕玲是情侣关系,被告曾为伍燕玲因购车申领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提供过担保并因此涉及过诉讼。2015年5月29日,原告先后两次向伍燕玲的银行账号为62×××50转账5万元均未成功,之后将该5万元转入银行账号为62×××21的被告账户。2016年3月25日,伍燕玲自杀身亡。2016年6月15日,原告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打印了该笔转账款项的银行流水清单。2017年3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审理,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则认为原告不是转错账,而是通过被告的银行账号转给伍燕玲,被告并未收取该5万元,不同意返还该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复印件、银行流水清单复印件、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申请表及债务担保函及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复印件、相片复印件6份、伍剑锋情况说明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伍燕玲5万元两次未能成功后,将该款转到被告银行账号上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错将该款到被告账户,被告是否因此构成不当得利。本院作如下评判:一、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伍燕玲转账5万元,但两次转账均未成功,由此证明原告与伍燕玲之间有某种经济往来的事实;二、原告在两次转账5万元给伍燕玲不成功后再将该款转入被告账户,另据双方陈述原告与伍燕玲系朋友关系,被告与伍燕玲是情侣关系,被告并曾为伍燕玲购车申领信用卡提供过担保,原告主张其系错将该5万元转入被告账户,但被告账户数字有18位数,原告在转款伍燕玲账户两次不成功后能够如此巧合的转入伍燕玲的情侣黄文勇的账户,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三、从转款时间看,该5万元原告两次转给伍燕玲账户与转给被告账户从银行流水单看是先后关系,时间均在2015年5月29日的同一天,如此大额款项的转账错误,原告理应及时向被告追索或报警或向银行提取相关证据,但原告却是在事隔一年之后且是在伍燕玲于2016年3月25日死亡后的2016年6月15日从银行打印该转账款的银行流水清单,并2017年3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从原告主张转错款的反应看亦有悖常理。综上,原告主张其错将该款转到被告账户,被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虽然提供了其转入被告银行账户5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但其所举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其主张,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荣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1元(按简易程序收),由原告李荣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