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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伊小东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小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1415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伊小东,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于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小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伊小东和胡某、江某、陈某(均已判决)发现程某、张某1、张某2(均已判决)诈赌后,在金华市婺城区塔石派出所附近的公园,以报警相威胁,要求归还输掉的赌��。同年3月的一天,伊小东和陈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塔石派出所外,以报警相威胁,要求程某等人归还输掉的赌资。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小东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伊小东辩解:其未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未强拿硬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伊小东和胡某、江某、陈某(均已判决)发现程某、张某1、张某2(均已判决)诈赌后,在金华市婺城区塔石派出所附近的公园,以报警相威胁,要求归还输掉的赌资。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伊小东和陈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塔石派出所,以报警相威胁,要求程某��人归还输掉的赌资。最终,同案犯胡某、江某、陈某从程某、张某1、张某2处共拿到人民币104000元。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伊小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伊小东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起诉书、人口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胡某、江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伊小东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伊小东曾供述其和胡某、江某、陈某等人知道张某2、张某1等人诈赌后,共同��张某1、张某2等人要钱,否则就要报警,后张某1承认诈赌并答应退出钱来。被害人张某2陈述胡某、江某、陈某、伊小东等人知道其和张某1等人诈赌后,以报警相威胁,要求他们退出钱来。证人胡某陈述其和江某、陈某、伊小东知道张某1等人诈赌后就以报警相威胁,逼着张某1等人退钱。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伊小东共同参与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故对于被告人伊小东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伊小东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伊小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丽敏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