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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伍九玉申请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九玉,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426号申请执行人伍九玉,1947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芦茅堂居委会利民机电安装处宿舍。被执行人张慧,女,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中山街*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九玉与被执行人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慧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一、偿还伍九玉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二、负担申请执行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伍九玉与被执行人张慧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伍九玉与被执行人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毅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