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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金堂、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堂,张爱华,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堂,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伟,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爱华,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刘金堂与被执行人张爱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北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争取在2017年6月15日前付清本案案款本息,若逾期未全部付清,法院可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子。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北民初字第40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