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刑更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全有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全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172号罪犯赵全有,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书,以赵全有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4)张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赵全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以来,又获奖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故建议对罪犯赵全有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全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改造表现,同意减去其有期徒刑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全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敬民审 判 员 韩建新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