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洵贤与叶义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洵贤,叶义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852号原告:黄洵贤,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振涛,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义康,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洵贤与被告叶义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洵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洵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