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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庆山申请付金平、付银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山,付金平,付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山,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付金平,1980年4月28日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付银萍,微机员,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金平、付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对在诉讼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付银萍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房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进行处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良   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