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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磊与申学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申学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906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申学平,男,1966年1月14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楼***楼北半部*楼部分。原告张磊诉被告申学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申请撤诉,系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张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周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