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壮与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壮,张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854号原告陈壮,男,1990年3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张达,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准许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壮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陈壮承担。审判员 龚嘉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明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