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03民初587号原告:徐某某,女,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国,系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玲,系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