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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栗建设与秦昌河、山东海纳宏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建设,秦昌河,山东海纳宏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836号原告:栗建设,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昌河,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被告:山东海纳宏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侯镇(原五台镇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建设与被告秦昌河、山东海纳宏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建设负担。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