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吉0103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与郝永民、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103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被执行人郝永民,男,住长春市二道区万兴花园。被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756号法律文书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756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丛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