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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竻祥、欧先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竻祥,欧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竻祥,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欧先华,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邹杏,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竻祥、被告人欧先华与其辩护人邹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间,被告人唐竻祥伙同被告人欧先华等人通过网络及手机短信等途径,使用虚假身份分饰不同角色以婚恋为名联系被害人韩某,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新店开业需要送花篮、牌匾祝贺为由,于2015年4月18日骗取被害人韩某于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小区等地汇出的人民币2358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韩某的陈述,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单,辨认笔录,银行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因被告人唐竻祥系累犯,建议本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竻祥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未实施诈骗韩某的行为,也未实施取款行为。被告人欧先华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仅实施了帮助取款的行为,但对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欧先华的辩护人邹杏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欧先华犯诈骗罪仅有欧先华取款的证据,没有欧先华参与诈骗的证据;2.欧先华自始没有诈骗的目的,只是帮助取款、转账,且没有参与事前的共谋,不属诈骗犯罪的共犯;3.从欧先华的供述可以看出其知道唐竻祥提供的卡内钱款为犯罪所得,应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竻祥与被告人欧先华系同村村民。2015年4月9日在世纪佳缘网站上昵称“彬子”、工作地点及住址均为北京的人,通过手机短信联系被害人韩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上昵称“怡然”),此后双方以婚恋为目的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进行沟通。2015年4月18日,“彬子”以其家具店在香港开业、有被害人韩某赠送的发财树其有面子且回京后将钱款付给韩某为由,诱骗被害人韩某向其指定的礼仪公司订购发财树并支付价款人民币39000元、订购花牌并支付价款人民币68800元、订购牌匾并支付价款人民币128000元,上述价款支付到户名为“胡晋雄”的支付宝×××账号、中国工商银行6222****1893账号。当日及次日,被告人欧先华、唐竻祥分别将“胡晋雄”中国工商银行6222****1893账号内钱款陆续在广东省韶关新丰城关支行的ATM机和柜台取出、转账。被害人韩某发现被骗并于2015年4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0月21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连平县隆街邮政储蓄银行将被告人唐竻祥抓获(起获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66万元);当日15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百顺花园小区5座门前将被告人欧先华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8日上午,其在家里用手机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了1条交友信息,4月9日上午,1个叫徐文彬的加其,双方聊的不错,准备以恋爱关系交往。4月10日双方聊天时徐文彬称他在北京的工厂准备到香港开店,4月13日晚上徐文彬打电话说他第二天去香港,在那的家具店要开业,且已经将双方的关系告诉了他父母,他大哥住香港,让其第二天给他大哥打电话(电话号码0085****296)。4月14日中午其打徐文彬给的他大哥的电话,与徐文彬的父母聊了一会儿就挂了。4月18日9时徐文彬打电话,说今天家具店开业,让其以女朋友的名义给他送发财树,这样他有面子,回北京后将钱给其,并给其1个礼仪公司的电话(00852****227),让其从这个公司订发财树,又把送货地址给其。后其给礼仪公司打电话订了8棵发财树,对方给了其支付宝的账号(户名胡晋雄、账号×××),其通过支付宝转了39000元。过了一会儿,徐文彬打电话说需要花牌拍广告用,其又打电话给礼仪公司买了8个单价为8600元的花牌,因其支付宝没有那么多钱,就要了对方银行账号,对方提供了户名胡晋雄、账号为6222****1893的工行账号,其到石景山区远洋山水38号楼底商的工行用其户名、6222****9449的工行账号转了68800元。下午其外出办事时,徐文彬又打电话,让其给他爸打电话,其打电话给徐文彬的爸爸,他爸爸称刚开业办公室很空,需挂2个牌匾,让其给买1个。后其又给礼仪公司打电话,订了1个烫铂金的单价为128000元的牌匾,当时其在石景山区八大处,便在八大处的工行转了账。之后给徐文彬打电话让他把开业的照片发过来看看,其简单看了一下就去办事了。晚上徐文彬打电话说东西收到了,其问徐文彬何时回北京,徐文彬称20日回北京,其意识到被骗,没有直接让他还钱,只是说买房子的事,徐文彬称回北京后让北京的财务把钱转给其就挂了电话。次日7时徐文彬打电话聊了一会儿就挂了,8时30分其连续打了7个电话徐文彬都没接,发短信也没回,8时49分徐文彬打电话来,其又说起买房子的事,徐文彬称他们那的习俗三天不出财,不能给其转钱,其意识到被骗就报警了。徐文彬自称福建人,住北京朝阳维多利亚花园,在七棵树开家具厂,在网站的昵称“彬子”,电话135XX****XX,送礼品的地址香港荃湾区商业大街106-108香港兴利家具城。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韩某6222****9449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韩某用该账户于2015年4月18日向胡晋雄6222****1893账户内先后转款68800元、128000元。3.支付宝支付凭证证实,2015年4月18日10时02分,韩某向胡晋雄131***5394支付39000元。4.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世纪佳缘网站上昵称“彬子”、工作地点及住址均为北京的人,通过手机短信联系被害人韩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上昵称“怡然”),此后双方以婚恋为目的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进行沟通的事实。5.取款凭证证实,2015年4月18日的取款凭证上,客户签名为“陈志军代”,从胡晋雄6222****1893工行账户取款29000元。6.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检技鉴[2017]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2015年4月18日工行取款凭证上的“陈志军代”与唐竻祥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7.取款录像光盘证实,2015年4月19日0时左右,欧先华在提款机从胡晋雄6222****1893银行卡取款、转账的事实。8.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19日韩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工作发现唐竻祥有作案嫌疑,2015年10月21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连平县隆街邮政储蓄银行将被告人唐竻祥抓获;当日15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百顺花园小区5座门前将被告人欧先华抓获。9.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北江监狱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被告人唐竻祥于2013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10.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1日17时20分,欧先华从12张男性照片中指认3号唐竻祥为其供述中所指“祥叔”。11.被告人唐竻祥供述,其不认识胡晋雄,手里也没有胡晋雄户名的银行卡,没有实施诈骗行为。12.被告人欧先华供述,祥叔姓唐,以前在婚恋网站骗人被抓过。其自2015年3月开始跟祥叔一起骗人,祥叔干这个比较早,教其怎么骗,祥叔手里有银行卡,祥叔骗成的让其帮助取款,会给其分成10%。其会用手机在网站注册,祥叔不会,是其帮助祥叔注册的,其注册的所在地为北京。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祥叔让其帮他用银行卡取钱,其跟祥叔带来的一个年轻男子去的,取钱后其将钱和卡交给了跟其一起来的年轻男子,这人给其1000元就走了。其不记得“彬子”的信息是否是其帮助祥叔注册的,没有参与聊天骗人的行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唐竻祥均提出异议,否认其参与实施诈骗及取款的行为。被告人欧先华对短信、微信的内容提出异议,否认参与诈骗的事实;被告人欧先华的辩护人邹杏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欧先华没有关联。经查:首先,被害人韩某陈述与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付款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彬子”以其家具店在香港开业为名,要求韩某通过指定的礼品店赠送发财树、花牌、牌匾并付款的事实;其次,尽管被告人唐竻祥辩称其不认识胡晋雄、手中也没有胡晋雄户名的银行卡,否认其实施了取款行为,但经鉴定机构鉴定,银行取款凭证上的签字为唐竻祥书写,足以说明了其参与取款的事实,故被告人唐竻祥的辩解不能成立;第三,被告人欧先华供述自2015年3月起其与唐竻祥一起利用婚恋网站实施诈骗行为,且现有被告人唐竻祥的前科材料证实其曾因类似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第四,取款录像光盘、银行取款凭证证实,被害人韩某付款不久,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便先后从ATM机、银行柜台取款、转款的事实。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参与了被害人韩某被骗的事实。经本院核实婚恋网站的登录信息,被告人唐竻祥在监狱服刑期间,该注册用户也在登录使用过程中,故依现有证据认定唐竻祥、欧先华即是以“彬子”身份与韩某沟通的人证据不足。但是,依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参与的被害人韩某被骗的部分行为,是共同诈骗行为的组成部分;故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及辩护人邹杏关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关联性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上述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与本案有客观联系,能够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因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被告人唐竻祥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念被告人欧先华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先华的辩护人邹杏关于欧先华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竻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欧先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万六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韩某;责令被告人唐竻祥、欧先华共同退赔被害人韩某人民币二十万九千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秋香人民陪审员  冀凤宝人民陪审员  周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卓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