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海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562号被执行人:陈海华,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关于陈海华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海华应交纳罚金1万元以及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因被执行人陈海华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海华尚在监狱服刑。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华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海华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罚金刑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修俊审 判 员 陆 磊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