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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玉均申请执行蒲继强、冯小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均,蒲继强,冯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玉均,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蒲继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冯小平,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县。徐玉均申请执行蒲继强、冯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毅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994.00元、诉讼费53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蒲继强所有的歌诗图牌轿车一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蒲继强所有的坐落于龙马潭区杜家街278号的房屋,但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车辆并未实际控制。除上述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玉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蒲继强、冯小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查封的车辆并未实际控制,属于不宜处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徐玉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