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霍万荣与卢龙县华鑫铁选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万荣,卢龙县华鑫铁选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312号原告:霍万荣,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卢龙县华鑫铁选厂,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霍家铺村东。经营者:王大泉,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万荣诉被告卢龙县华鑫铁选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万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万荣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金曼人民陪审员 贺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子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