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行赔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嵇三敢水利行政管理(水利)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嵇三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08行赔终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住所地安庆市十狮路与集贤北路交叉处西侧道路路西。法定代表人:潘功发,该指挥部指挥长。委托代理人:刘祥,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安风,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住安庆市枞阳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嵇三敢,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因嵇三敢诉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祥、钱安风,被上诉人嵇三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嵇三敢一审起诉称:2013年7月24日其房屋遭被告强制征用拆除,临时住房安置一直没有给予解决,租房费用均由原告先行垫付。经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行初字第00018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行终字16号判决,被告赔偿了自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24个月)房屋租金费用,但自2015年9月至今,房屋租金一直未给予赔偿,原告曾多次书面要求被告解决临时住房或赔偿房租均未得到解决,故请求1.被告赔偿房屋租金至被拆房屋赔偿结束止。支付租房费用自2015年9月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每月1200元);2.预支一年租房费用14400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被告组织人员以征用的名义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一审法院(2014)望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行终字第00065号行政判决已确认被告的征用行为违法。原告房屋被拆除后在宾馆居住至2013年8月31日,自2013年9月起一直租房居住。对于原告的宾馆费和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的租房费用28800元(每月1200元),一审法院(2015)望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行终16号行政判决已确定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自2015年9月至今仍一直在租房居住,被告没有赔偿原告在此租房期间的租金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组织人员以征用的名义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已为生效判决确认其征用行为违法,被告应当赔偿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无房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自2015年9月起至本案判决之月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200元)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本判决之日起至被拆房屋赔偿结束止的房屋租金,因为该租金费用尚未发生,不予支持。原告请求预支一年租房费用144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赔偿原告嵇三敢房屋租金22800元(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3月止,每月12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上诉称:(一)嵇三敢在房屋被拆除后,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0月21日,先后多次从上诉人处以借条方式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15000元,并在借条上说明所借款项在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扣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货币补偿方式是对征收、征用房屋的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因此,嵇三敢通过预支房屋补偿费用的方式,选择了以货币补偿方式解决房屋征收的有关问题,不应就租房产生的费用要求上诉人承担,嵇三敢再次要求上诉人承担房租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嵇三敢向上诉人借款的借条与本案无关联,认为其借款是从办事处所借不是向上诉人所借,而未考虑办事处是上诉人的成员单位,隶属于上诉人这一基本事实,导致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二)对嵇三敢因房屋拆迁所必须补偿的费用,只能计算到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而不能因嵇三敢自己未确定补偿方式导致扩大的损失要求上诉人承担。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公告的《关于德宽路地质灾害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明确了签约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此时,不论上诉人征用还是征收,嵇三敢的房屋都应在此期限内拆除,按相关政策获得相应的过渡期内的补偿,嵇三敢也已经在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中得到了两年的房租补偿。嵇三敢以行为选择了货币补偿解决房屋征收,则相应的租房费用均包含在补偿金内,嵇三敢有权要求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而不应要求上诉人承担房租。(三)一审判决上诉人按1200元/月承担嵇三敢的房租,明显高于安庆市城区同地段的房租平均水平,对超出部分不应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7)皖0827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嵇三敢在庭审中辩称: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一、二项上诉理由不予答辩,征收问题与本案无关,本案审理的是上诉人该不该付房租问题。房租是征用行为,不是征收行为,谈不上补偿款,有关征收的问题不应在本案提出。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材料为:一、嵇三敢出具的5张借条及4张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嵇三敢自2013年11月开始,先后多次从上诉人处借款215000元,并说明从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除。证明嵇三敢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并领取了相应补偿款。二、银行多级账簿交易明细表及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对三官塘区域房屋征收的费用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证明嵇三敢的诉求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扩大,而不应就扩大的损失要求上诉人赔偿。嵇三敢府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材料为:一、身份证1份,证明主体资格。二、行政一、二审判决书各1份,证明上诉人征用行为违法及造成损失。三、房屋租金收条3份,租房协议书1份,所租房屋的房产证1份和房东身份证1份,证明房屋租金损失。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3年11月11日、2014年1月9日、1月20日、4月10日、10月21日,嵇三敢五次向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共计借款215000元,借条中注明此款在以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除。对嵇三敢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双方至今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也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争议焦点:对嵇三敢自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的房屋租金,上诉人是否应予赔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上诉人组织人员以征用的名义将嵇三敢的房屋强制拆除,已为生效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嵇三敢据此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因上诉人违法强制折除嵇三敢房屋行为,导致嵇三敢无房生活,嵇三敢虽五次向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借款共计21500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但借条中注明该借款从以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除。而双方至今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也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故对嵇三敢租房产生的费用,上诉人应予以赔偿。上诉人关于嵇三敢通过预支房屋补偿费用的方式,选择了以货币补偿方式解决房屋征收的有关问题,不应就租房产生的费用要求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每月1200元的房屋租金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亦然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