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书华与刘斌、赵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华,刘斌,赵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68号原告:张书华,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斌,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玉山,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华与被告刘斌、赵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华负担。审判长 李 虎审判员 刘 灵审判员 冉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