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树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树利,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利津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树利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广饶县月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泰交叉路口北侧附近处时,与范某驾驶的鲁N×××××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张树利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2.3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树利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树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树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范某陈述,广饶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抽血录像,被告人张树利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树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树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于振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靖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