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汪文才与杨昌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才,杨昌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368号原告:汪文才,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杨昌书,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文才诉被告杨昌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文才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文才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