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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垦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正达鑫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沈幼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正达鑫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沈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垦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正达鑫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幼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市正达鑫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幼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到被执行人沈幼明在一六二团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未结工程款900000元,在第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保证金85000元,但未结工程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参与分配的债权,根据优先受偿和一般债权的原则进行占比分配,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正达鑫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未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沈幼明名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磊审判员 杨振国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