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正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16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正荣,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正荣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6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正荣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上诉人父亲,上诉人父亲去世后,上诉人依法可予享有涉案房屋拆迁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和分配拆迁安置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