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泳、王元兵与李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泳,王元兵,李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95号申请执行人:赵泳,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干部,住绥滨县绥滨镇七委四组。申请执行人:王元兵,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绥滨县绥滨镇三委*组。被执行人:李忠辉,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前进村团结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泳、王元兵申请执行李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泳、王元兵申请执行李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