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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凤翔县东关小康都市音乐茶座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翔县东关小康都市音乐茶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凤翔县市民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C。法定代表人李宏志,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洲,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任晓龙,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凤翔县东关小康都市音乐茶座。地址凤翔县东关街26号天元商场五楼,注册号6***2。经营者崔小康,男,生于1988年10月21日,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凤翔县东关小康都市音乐茶座行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凤翔县东关小康都市音乐茶座已于2016年11月2日注销,据于执行的2017年3月7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主体已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2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