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希江与许永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希江,许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曹希江,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大石头镇北胜委八组。被执行人许永吉,男,住和龙市龙城乡合新村金水湾度假村。本院在执行曹希江与许永吉(2016)吉2403民初3334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许永吉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曹希江以曹希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曹希江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