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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绿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王长财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绿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绿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鲁维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春祥,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绿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绿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香黎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春祥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3500元、诉讼费5860元、财产保全费204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香黎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春祥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春祥名下车辆一台,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档案,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2017年3月6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春祥的房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春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绿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王春祥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绿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本金303500元、诉讼费5860元、财产保全费204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标的本金303500元、诉讼费5860元、财产保全费2040元及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春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绿地钢结构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王春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绿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