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和政东街科技文体用品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291号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友,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龙,系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和政东街科技文体用品店,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经营者:胡某被告胡某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与被告和政东街科技文体用品店、胡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和政东街科技文体用品店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负担。审判员 柴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