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小伟与肖正红、洪爱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伟,肖正红,洪爱虎,李克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46号原告:黄小伟,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正红,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含山县。被告:洪爱虎,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含山县。被告:李克海,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含山县。原告黄小伟诉被告肖正红、洪爱虎、李克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黄小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方黄小伟负担。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