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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小伟与肖正红、洪爱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伟,肖正红,洪爱虎,李克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46号原告:黄小伟,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正红,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含山县。被告:洪爱虎,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含山县。被告:李克海,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含山县。原告黄小伟诉被告肖正红、洪爱虎、李克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黄小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方黄小伟负担。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