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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科顺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科顺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星工贸有限公司,孙全科,沈民,孙燕佩,孙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7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28124-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251号。代表人吕呈,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科顺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2948-4)。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71号4幢二楼。法定代表人孙全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星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0282-3)。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被执行人孙全科,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沈民,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孙燕佩,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孙元杰,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科顺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星工贸有限公司、孙全科、沈民、孙燕佩、孙元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星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金城花园3幢1003室房地产、被执行人孙燕佩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河路666-6号7幢;666-8号7幢;666-4号7幢;华山路317号19幢;金城花园7幢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孙元杰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河路666-1号9幢;666-3号9幢;666-5号9幢;华山路319号19幢;金城花园9幢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