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4执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有枝、伊仁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有枝,伊仁旺,施月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有枝,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松溪县。被执行人伊仁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施月柳,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林有枝与被执行人伊仁旺、施月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仁旺、施月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有枝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伊仁旺、施月柳偿还借款本金467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伊仁旺、施月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伊仁旺、施月柳的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伊仁旺名下车牌为闽H×××××的奔驰牌小轿车已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伊仁旺、施月柳名下位于松溪县的房产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伊仁旺持有的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亦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林权已被(2016)闽0724民初1230号案件依法诉讼保全;以上财产均一时无法变现。2017年2月25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伊仁旺已履行部分义务。2017年5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林有枝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君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