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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春胜、韩树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胜,韩树翔,韩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赵春胜,男,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韩树翔,男。被执行人韩树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协议,担保人韩树珍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韩树翔、韩树珍名下的价值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国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