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钱芳与金贝贝教育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芳,金贝贝教育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982号原告:钱芳,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江苏省镇江市人,金贝贝教育中心老师,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金贝贝教育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太原路口消防队家属院。负责人:肖方。原告钱芳诉被告金贝贝教育中心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定劳动时间。我实实在在劳动时间是36个小时,而肖方的计算时间为14.5小时,是在故意削减我的劳动时间,克扣我的劳动报酬;2、支付我相应的劳动报酬。请求执法机关按照国家劳动法和河南省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15元/小时标准计算,总计36个小时,计540元;另加招生奖励,找一位家长5元,共找来5位家长,计25元;共应支付我劳动报酬56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4日下午在金贝贝教育中心应聘,肖方要我辅导小学高年级的学习辅导工作,时间为4点30分至7点30分,每周一到周五。30日、31日是学生报到的日子,去学校门口招学生,发宣传广告,招来一个学生到她那咨询,提成5元,如果说成了,一个学生提成20元,这两天原告共招来5名家长咨询。9月1日、2日下午开始教育学龄前儿童和作业辅导,作业辅导一次30元,加上学前班,每月共计700元。9月5日辅导高年级,还加了两个初一的学生。后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涧西区劳动监察大队递交投诉书,后因无法处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劳动仲裁办公室提出投诉,仲裁办公室出具“不予受理”的文书,故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金贝贝教育中心系肖方开办,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的构成要件,金贝贝教育中心不具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故金贝贝教育中心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