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郑伟、胡长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胡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235号之一申请人:郑伟,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胡长胜,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2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胡长胜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房产查封措施,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郑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胡长胜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房产查封措施;二、解除对申请人郑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