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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郑伟、胡长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胡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235号之一申请人:郑伟,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胡长胜,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2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胡长胜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房产查封措施,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郑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胡长胜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房产查封措施;二、解除对申请人郑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