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池州科星贸易有限公司,章萌根,章俊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财保78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2904949W。负责人:涂有才,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池州科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徽商城10栋116号。法定代表人:章萌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章萌根,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章俊奇,男,199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池州科星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省金盛磷铜科技有限公司厂区1、2号厂房内的美的、小天鹅等电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池州科星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省金盛磷铜科技有限公司厂区1、2号厂房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案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